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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冬日出行滑倒受伤,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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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怡静  发布时间:2023-12-25 15:44:18 打印 字号: | |

冬日雨雪纷飞,营造浪漫愿景,给予冬日特有温度,同时也埋下了危险玄机。近日,昌吉州中院受理了一起因地面结冰滑倒受伤的案件,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案情回顾:

王某系A小区的住户,在前往小区内物业公司办公室更换水表时,在物业公司办公室门口滑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就诊治疗。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伤残等级为10级。王某认为系因物业公司门口路面结冰,物业公司未及时对此铲除,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其受伤,故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双方因赔偿主体及赔偿数额存在分歧,王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宣判后,物业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是在物业公司门口受伤,遂上诉至昌吉州中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受伤地点及受伤原因,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王某系在物业公司办公室门口受伤。根据一审法院对当时在场的多名人员做的询问笔录可知,现场人员均表示虽未直接目击王某受伤过程,但看见王某在受伤后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从门口扶进办公室内休息,而事发当天物业公司门口路面也的确有结冰现象。上述询问笔录与王某所提交的照片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而物业公司认为王某系在其他地方受伤,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王某陈述的受伤地点及受伤原因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以认定。物业公司门口路面属于小区内公共部分,是小区居民至物业公司的必经之路,亦为物业服务管理范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一方,冬季应及时清除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冰雪,预防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受到伤害,其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对王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小区的居民,对小区通行路面情况应当清楚,亦应对寒冷天气出行所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预见性,其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适当。

温馨提醒:

“雪天路滑”是一种警示,更是一份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员,在冬日寒冷天气下应对其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路面采取防滑措施,确保小区居民安全。另一方面,在恶劣天气出行时,小区居民应做好自身防滑防摔措施,注意规避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对自身安全负责。唯有双方携手共进,方可营造安全和睦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