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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鸿杰  发布时间:2023-12-18 15:16:48 打印 字号: | |

近期,昌吉州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和各方利益平衡,推动共情促和。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电缆损坏,进行了停电维修,马某认为因停电时间太长,处于施工标段其所有的鱼塘内的增氧机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其鱼塘内饲养的鱼苗因缺氧大量死亡。因当时鱼塘表面结冰无法捕捞死鱼,马某于次年3月10日至4月17日期间对死鱼进行打捞,经鉴定,鱼苗死亡合计损失金额为100万余元。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路段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在庭审中认可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电缆线损坏,并进行了停电维修,但该段时间的停电与原告饲养鱼塘鱼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要马某举证证实,马某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仅对鱼塘鱼死亡损失金额作出评估,其未对鱼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鱼塘鱼死亡的原因可以有很多种,如水质问题、温度波动、疾病和感染等。本案在停电后,马某未报警,也未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从而确认鱼死亡原因,而是在第二年开春自行捕捞,计算鱼死亡损失。马某现在不能证实鱼死亡与停电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或是因停电造成鱼因缺氧死亡实际参与度为多少,马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马某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所诉称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的成立,现有证据无法支持马某的主张。

裁判结果

本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支持马某的主张,但是考虑到马某的鱼塘确实是因为停电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所以经和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沟通,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明确愿意对马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后经与当事人多次释法明理说情讲和,双方达成合意意见,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愿意补偿马某8万元。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