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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 | 耐心倾听解民忧 真情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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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美蓉  发布时间:2023-12-08 16:23: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放下积怨,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回顾

2019年初,某房产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对交房时间以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交清了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因小区绿化、消防验收迟延等原因,房产公司未能及时交房,后因疫情原因,交房时间进一步迟延。最终房产公司逾期一年多交房,张某认为甲公司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主张房产公司按照购房款以及违约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在认定违约责任期间时扣除了疫情期间,酌情减轻了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故应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房产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出售该房屋时有优惠返利,计算违约金时应按照实付款数额计算,且张某提前装修房屋,此部分时间应该扣除。

办案过程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就纠纷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考虑到本案涉及群体利益以及疫情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冲击,认为此类案件调解处理效果更好。法官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分析法理、梳理案情,在耐心说服引导下,双方情绪逐渐缓和,都从解决矛盾的角度开始协商处理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产公司通过折抵物业费的方式抵偿一部分违约金,再向张某现金给付一部分违约金,张某也表示能够体谅企业的难处,愿意对违约金数额和付款时间作出一定让步,双方的纠纷就此化解。 

此次调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消除了双方的矛盾分歧,甲公司也承诺将遵守调解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至此,本案得以妥善解决,并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