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强行变道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按危险驾驶罪处理,还是要承担罪责更重的刑事责任?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以此增加交通安全意识、规范有序行车、防范化解风险。
案情回顾:
马某驾驶小型客车沿X161线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行驶至该路段4公里加832米处,因其不满前方大型普通客车司机占用超车道、未及时为其让道,遂在驾驶车辆超车至大客车车身三分之二处时,故意向右猛打方向,致其驾驶的车辆右后轮与前方大型客车左前侧相撞,导致该客车向右侧翻,车内31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其中6人轻伤、13人轻微伤。案发后马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民警传唤到案。马某亲属积极向部分受伤者赔偿31900元并取得谅解,同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争议焦点:
马某的驾驶行为是按危险驾驶罪处理,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马某明知对方车辆系载客较多的大型客车,同时作为驾驶员,对于行驶中故意猛打方向挤靠其他车辆带来的危害后果亦应当明知,而其仍实施危害客车上乘坐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使车内不特定多数人处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状态之中,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且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此承担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深度解读:
在行车过程中,“开斗气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以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对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表述等“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司法实践中,对于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的行为,可以依法认定为其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