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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人民法院“一站式”丨诉讼指南500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对此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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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昌吉州中院立案一庭  发布时间:2023-11-06 10:43:27 打印 字号: | |

为让人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即日起,昌吉州中院开设“走进人民法院‘一站式’”专栏,展播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服务普法系列动漫视频《诉讼指南500问(民事诉讼篇)》,该系列视频以“一站式”形象代言人苏元元、福多多为主角,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一解答了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全方位立体化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一站式”建设成果。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对此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的人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当事人的承认又可以分为审判上的承认和审判外的承认两种。审判上的承认,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作的关于事实的陈述表示同意,一旦承认即可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承认的主体仅限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等。审判外的承认,是当事人在法院外对某些事实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不能作为免除举证责任的根据,因其没有人民法院的参与,对法院不存在任何拘束力。

 

责任编辑: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