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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继父母离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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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昌吉州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3-11-03 13:08: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刘某某于1998年同何某甲(时年14岁)、何某乙(时年8岁)的母亲吕某某结婚,二人共同抚养何某甲、何某乙至成年,后双方于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何某甲、何某乙每年向刘某某给付赡养费3000元。现刘某某丧失劳动能力且身患重病,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甲、何某乙增加赡养费。何某甲、何某乙辩称对二人仅照顾几年,并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二人已按约定支付赡养费,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同意增加。受理该案后,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多次走访社区、村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甲、何某乙自2023年起每年分两次向刘某某支付赡养费12000元,该案以调解形式结案。

典型意义

当前,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因家庭重组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加,重组家庭中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保护日益引人关注。处理该类案件时,司法者既要作出公正的裁判,更要开展正确的价值引导,以求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本案裁决过程中,裁判人员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为民宗旨,依法认定赡抚养关系,居中提出最优调解方案,依法保障了已尽抚养义务继父母所应当享受的赡养权利,对该类型纠纷的处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具有积极的规则价值导向。

 

责任编辑: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