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吉木萨尔县劳动监察大队因吉木萨尔县某铸业有限公司拖欠170余名农民工工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吉木萨尔县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木萨尔县某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该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申请财产保全后,吉木萨尔县法院开通立案绿色通道,简化案件受理环节,优先审查,优先立案执行。同日,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某铸业有限公司账户内无足额资金,其不动产均已在先抵押,该公司负责人得知执行法官的来意后,称公司因为疫情原因效益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法院可以暂缓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厂房内有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生产机器及生产原料等动产。目前正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如实施扣押机器等停产措施,半成品无法加工将造成价值贬损,企业将陷入僵化。
吉木萨尔县法院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最大程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采用了灵活查封措施,对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成品、半成品、生产机器、生产原料等财产进行就地“活封”,使其发挥更大的能动效用。被执行人也积极配合采取各种办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动产浮动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7月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同日,本院裁定解除保全,该案顺利执结,取得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要求,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吉木萨尔县法院本着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执行质效执行行动,将涉民营企业案件列为重点案件。坚持一案一策,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慎执行。通过灵活查封等措施,在短时间内实现执行目的,避免因执行而断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