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再好,也不要贪杯,同桌饮酒需谨慎,酒过三巡,就算是亲朋好友也可能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同桌饮酒引发的案件。
案情简介。王某经朋友甲某相约,与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在饭馆聚餐期间共同喝了白酒、啤酒,晚上22点聚餐结束后,甲某送王某回家,在距王某家100米左右,王某表示自己能够回家,两人分开。甲某于晚上23点30分、23点40分先后给王某打电话,双方通话1分钟,甲某于00点05分再给王某打电话,电话未接通,当晚凌晨00时40分,刘某驾驶车辆与醉酒后的王某相撞,致王某死亡,经查明刘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已对王某死亡结果进行了赔偿。后王某的家属以同饮者未尽相应义务为由,将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在本案中对王某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没有存在强制劝酒、灌酒等不文明饮酒的行为,王某在饮酒时和饮酒后也没有出现不能自理或其他危险情形,且聚餐的地点位于王某居住小区的附近,聚会结束后甲某与王某步行一段后分开,之后又连续三次给王某打电话,已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对自己饮酒和酒后行为负责,在饮酒散场两个小时后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原因与被告等人共同饮酒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死亡结果是各被告所不能预见的,各被告人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结果。二审审理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均表示作为王某的好朋友,对王某的死亡深感遗憾,最终,在二审法官耐心地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出于人道主义和朋友的情谊,4人主动给予王某家属补偿款,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耐心尽责、真诚调解的行为表达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