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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昌吉州中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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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鸿杰  发布时间:2023-09-06 18:44:49 打印 字号: |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大有不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根据何种法律关系获赔?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借此案来帮助劳动者们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18年9月,魏某在完成他人承包A公司加工车间工作后,时任A公司的厂长王某让魏某等人为公司拆卸空中导热油管道,协商每人每天的工资为200元。魏某在拆除管道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随后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魏某伤残程度九级。后魏某基于劳动关系将A公司诉至法院被驳回,现魏某以劳务关系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中,魏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释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A公司因拆卸空中导油管这一单项临时劳务,与魏某等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魏某等人进行拆卸工作,每人每天200元,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魏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因此A公司应当向魏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圆满结束。

深度解读。若要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既需依据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来衡量,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来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2.主体地位不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地位不平等,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而劳务关系中则不存在附随义务;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务关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过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6.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李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