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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劳务者工作“首日”受伤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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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怡静 徐永琪  发布时间:2023-08-31 18:21:18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涌现出更多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活动,也产生了多种劳务纠纷。其中,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首日就受伤,能否向接受劳务方主张赔偿呢?近日,昌吉州中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对该问题做出了解答。

案情回顾。甲某承揽一项工程后,雇佣乙某一起完成该工程并约定由甲某向其支付相关报酬。开工首日,甲某与乙某一同至工地施工,工作期间,乙某未佩戴防护设备,手持电钻在房屋内钻砖墙时,被电钻钻出的异物刺入眼睛,致使乙某受伤。对损害赔偿问题,因乙某与甲某无法协商一致,乙某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甲某与乙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甲某对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乙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宣判后,甲某对此不服,认为乙某仅仅工作一天就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向本院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关于甲某的主张,劳务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工作时长作为判断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甲某与乙某成立劳务关系,乙某因电钻钻墙导致眼睛受伤,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尽管乙某是第一天工作,甲某作为接受劳务者未尽到雇主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并不是因劳务受到损害后接受劳务者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双方应该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乙某施工时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因而在意外发生时眼睛严重受伤,从事危险行为时保护好自己是每个人应有的责任,乙某的粗心大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乙某存在过错,自然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甲某承担70%,乙某承担30%责任合情合法。综上,甲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接受劳务者可能觉得仅仅工作一天,连工作成果都没有拿出来就要赔偿其损害是不合理的。在情理上,事故因劳务活动发生,接受劳务者作为受益者承担赔偿责任理所当然;在法律上,赔偿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工作时间为标准。因此工作首日提供劳务者受伤,接受劳务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情合法。

责任编辑:李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