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年轻人的圈子为追求所谓的个性与时尚文身之风,受其影响的个别未成年人也未能幸免,部分青少年为了彰显个性或者“为爱留痕”,选择盲目跟风,未成年人文身的问题也摆在众人面前,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案例。
案情回顾:
涉案原告系未成年人S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文身店老板Z某达成约定,要求Z某在S某左胸部位文“龙文图案”,支付费用后,Z某未审查S某身份就在S某左胸部位及肩胛部位做了文身。当S某家长发现后,便找到Z某讨要说法,并与其协商退还文身款。因协商未果S某家长将Z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Z某向S某退还文身费用,并赔偿部分S某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Z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诉人Z某向被上诉人S某退还文身费、赔偿了部分清洗文身费及精神损失费,双方握手言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的文身店主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S某本人,明知文身店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却隐瞒店主,掩盖未成年事实,对此,劝告所有未成年人,文身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可能在将来入学、就业,甚至参军过程中受阻。而提供文身服务的店主,需对顾客的年龄和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主动提醒的义务,家长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及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对新事物充满好奇,极易被所谓的时尚和个性迷住眼睛,未成年人文身不是家事,更不是私事,别让文身的自己酷一时,痛一生,别让自己的青春在这些“雕龙画凤”中迷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