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一庭妥善化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0年,玛纳斯县某村为村民修建富民安居房。原告苏某符合建房条件,与被告李某签订建房合同,并享受富民安居补助资金2.85万元。房屋建设过程中,苏某认为房屋设计存在缺陷,要求在房屋南面增加一个窗户,经村委会协调,李某为其增加了一个窗户。苏某先后向李某给付建房款3.5万元,剩余1.2万元未付。房屋建成后,因该房屋出现散水下沉、部分墙体裂缝等问题,苏某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建房款。后苏某多次找李某要求维修,李某未予维修,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建房款 4.75万元并赔偿设备损失1.05万元。一审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存在散水下沉、挑檐裂缝、保温孔洞等问题。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而鉴定意见载明的质量问题可以维修,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维修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李某为其重新修建一套房屋。
承办法官考虑到苏某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又无力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导致其维权的方式不当,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虽然苏某可以另案主张维修费,但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另一方面,苏某执着地认为李某为其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就应该为其重新修建一套合格的房屋,故对于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无法理解,如果一判了之,不仅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会诱发其他纠纷。为实质性地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前往现场查看房屋现状,并联系村委会领导、镇政府负责安居富民工程的工作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当事人家属共同到现场勘察。
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鉴定人员和双方当事人顶着暴晒的日头查看房屋现状,协商解决方案。鉴定人员从专业角度解释,房屋后面散水下沉、挑檐部分出现细小裂缝,均属于可以修复的范围,由于苏某要求变更原设计,增加窗户后房屋抗震效果相应减弱,但不影响正常居住。在确定房屋无重大质量问题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向苏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为苏某建议了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案。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协商,在多方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苏某自行维修房屋的质量问题,李某放弃主张剩余建房款。至此,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昌吉州中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注重能动司法,深入基层,通过实地勘验、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以“如我在诉”的理念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