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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昌吉州中院:立体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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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永琪、王怡静  发布时间:2023-08-18 10:06:16 打印 字号: |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市场主体的竞争愈发激烈,商标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日常生活中的商标大多是以二维平面形态呈现的,事实上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三维标志同样可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近日,昌吉州中院受理了昌吉州第一起三维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A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酒类企业,被授予多项国家级知名荣誉,案涉包装装潢商标是A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然而B商行销售的某类白酒,包装装潢仿冒A公司的立体商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B商行及库房依法实施检查,查获侵犯A公司商标权的某类白酒几千件(每件6瓶)。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立体商标同样应该得到保护。B商行在没有取得A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A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的立体商标,长期销售获利,B商行对于A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体商标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

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细致沟通,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B商行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的错误,愿意赔偿A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A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也自愿降低起诉时要求的赔偿数额,自愿与B商行达成赔偿协议,顺利调解结案,B商行当庭履行赔偿,并承诺不再实施侵权行为,达到了双方都十分满意的效果。

无论是审判还是调解,核心目的都是为了息诉止争。本案调解结案可以大大缩短纠纷解决时间,既制止了侵权行为也让被侵权人得到了满意的赔偿,体现了昌吉州中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高效率解决纠纷的宗旨。

法官寄语:社会生活中,总有一些投机分子使用他人的商标,利用他人苦心经营的名誉,为自己谋取利益。人们在生活中要擦亮双眼,拒绝购买盗版、侵权商品。法官对于知产侵权案件也要依法审判,对于侵权行为毫不手软、依法制止。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才能进一步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李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