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两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在传递社会正能量、引导正确价值导向和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以司法审判助推社会道德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从家庭美德、邻里和睦、孝老爱亲、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不同角度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高某甲以“昏迷伴右侧肢体偏瘫3月余”入住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医院重症医学科(以下简称原告医院)。经过诊疗护理,原告医院于2022年3月出具《诊疗证明》,载明“该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符合出院标准”。原告医院多次联系高某甲之子被告高某乙,并书面告知其为高某甲办理出院手续,高某乙始终未予办理,也未将高某甲接回。扣除已缴纳的住院费,被告高某甲尚欠医疗费14万余元。原告医院认为,被告高某甲已符合出院标准,若继续占用住院病床,将挤占公共卫生资源,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依法应予解除,被告高某乙作为高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腾退床位、办理出院手续并缴纳拖欠的各项费用。被告高某乙辩称自己虽愿意承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但没有经济能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属实,遂判决:解除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医院与被告高某甲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办理出院手续并腾退占用病床;被告高某甲、高某乙向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医院给付医疗费14万余元并给付自2022年2月起按600余元/天医疗费用至实际出院之日止。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公共医疗资源担负着为全社会提供普遍医疗服务的重要责任,在当前医疗资源配置尚有不足且分布不均的状况下,把医疗资源留给更加需要的人,是每位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人人都需遵守的社会公德。法定监护人因自身原因将患者长期滞留医院,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也损害了其他患者的医疗权利,极大地影响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极易引起社会不公,影响社会和谐。同时,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得以经济能力有限,没有能力照顾父母为由将照顾生病的父母的责任推给医院。本案以判决的形式引导广大群众,既要遵守社会公德,合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资源,也要践行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妥善照料年迈多病父母的生活,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遗弃犯罪,承担极其严重的刑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