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两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在传递社会正能量、引导正确价值导向和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以司法审判助推社会道德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从家庭美德、邻里和睦、孝老爱亲、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不同角度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基本案情。杨某福与前妻边某(2000年11月病故)共生育5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杨某甲,次女杨某乙,长子杨某丙,次子杨某丁,三子杨某戊(2015年病故)。杨某戊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杨某福与魏某某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2004年2月,杨某福与木垒县某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买木垒县建筑面积为93.64平方米楼房一套。2007年5月,案涉房屋办理房产证,登记在杨某福名下。2012年6月,杨某福在木垒县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该房产由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平均共同继承。2020年9月,杨某福再次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该房产由杨某、杨某丙、杨某丁共同继承。2020年11月,杨某福因病死亡,杨某福的丧事由其子女负责处理。其子女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将魏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房屋。魏某某称涉案房屋是被告和杨某福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庭依法进行分割。
本着保护再婚老年妇女合法权益,体现老有所养、尊老敬老和谐家风、弘扬中华传统孝文化的原则,原审法院遂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共同共有,原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魏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8万余元。
典型意义。房屋系家庭成员基于婚姻、继承等身份关系形成的共有物,往往占据家庭财产组成的重要部分。为避免后代因为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很多老人在生前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但往往忽略了遗嘱只对自己份额内的财产有效,不能处分他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再婚老年妇女往往与伴侣生活多年,日常生活中对伴侣的照顾、帮扶较多甚至占绝大多数,但伴侣离世后老年妇女在遗嘱财产分配中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份额,加之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时常面临生存危机。因此,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在遗嘱继承中未得到遗产分配的老年妇女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保护。因此,本案的裁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弘扬良好家教家风,敬老爱老,维护老年人权益以及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方面的成效,在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方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