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两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在传递社会正能量、引导正确价值导向和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以司法审判助推社会道德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从家庭美德、邻里和睦、孝老爱亲、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不同角度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多人共有纠纷案,基本案情:案外人马某雄与马某莲系夫妻关系,育有2子6女,均已成家另立门户,马某莲于2018年6月因病去世。2020年3月30日,案外人马某雄与原告马某军、被告马某花、马某兰、马某珍、马某艳、马某荣、马某勤签署赡养协议及遗嘱1份,约定:“1、马某雄由原告马某军赡养;2、马某雄的存款6.8万元由马某军保管,马某雄的工资和老龄补助补贴用于日常开销;3、马某雄现居住的楼房待马某雄过世后归马某军所有;4、马某勤从马某雄处借走的8万元在马某雄去世前交给马某雄,由马某雄交给马某军;5、马某莲的丧葬费5万元待马某雄去世后由姐妹六人平分,马某雄去世后的丧葬费全部归马某军所有。马某辉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同年9月20日,在相关见证人的见证下,马某雄又拟定了1份代书遗嘱,明确指出:“马某雄生前生活起居、疾病治疗、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长子马某军承担,其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一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也由长子马某军独立继承,其他人不得争执”。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原、被告均轮流照顾马某雄。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马某雄去世期间,相对于被告马某花、马某兰、马某珍、马某艳、马某荣、马某勤,原告马某军对马某雄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马某雄于因病去世后,长子马某军凭第2份代书遗嘱主张马某雄的丧葬费1.3万余元、抚恤金6.5万余元归其所有,被告马某花、马某兰、马某珍、马某艳、马某荣、马某勤不同意,遂引发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遂判决:原告马某军对马某雄的丧葬补助费1.3万余元、抚恤金6.5万余元享有40%的份额即3.1万余元,被告马某花、马某兰、马某艳、马某珍、马某荣、马某勤、马某辉对马某雄的丧葬补助费1.3万余元、抚恤金6.5万余元各享有剩余60%份额的七分之一,即被告马某花、马某兰、马某艳、马某珍、马某荣、马某勤、马某辉各享有6700余元。
典型意义: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成年子女上孝父母、下教子女,自古天经地义。父母含辛茹苦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却相互推脱、不闻不问,或因为赡养老人、分割财产而相互争执、对峙法庭,都会极大地伤害老年人情感和家庭和谐,为道义所不容,为法律所不许。本案中,被告对赡养老人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免除赡养义务,轻视了法律和道德赋予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马某军承担了更多的赡养责任,对此行为应予充分肯定。其他被告通过少分丧葬费、抚恤金的方式逃避赡养义务者,应给予批评谴责。法院裁判文书承载着行为引导的使命价值,该案判决结果对于倡导孝道、崇尚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的积极作用,值得进一步推广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