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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房屋买卖后不过户 看法院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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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晓雪  发布时间:2023-08-04 12:51:32 打印 字号: | |

买房是生活中的大事,如何在购房时少踩坑,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呢?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三庭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里面就涉及到了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2020年赵某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房屋转让给钱某,由钱某支付定金及部分款项,剩余的款项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双方口头约定了办理过户的时间,后钱某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款项,赵某将房屋交付给钱某,在此期间赵某一直未配合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银行将该房屋的贷款还清,因赵某没有办理银行贷款解押手续,该房屋被银行申请诉讼保全后查封,致使该房屋无法过户给钱某,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追加赵某的丈夫李某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赵某辩称该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是出卖房屋时合同是自己签的字,且收到的部分房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将其借给了自己的弟弟用于还债。

争议焦点。1.钱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钱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了时间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赵某自身过错,致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钱某要求解除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

对于李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经审查认为,钱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并未参与其中,钱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宜知情,且无法证实案涉房款用于赵某与李某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经过给双方耐心的讲解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寄语。(一)买房时注意审查房屋的产权权属问题,购买的房屋有共有人时,需要共有人在合同及购房款收条上签名,以证明是共有人共同卖房的意思表示,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应该包括交房条件、交房时间,房屋产权证过户的方式、时间以及税费的支付等重要条款,能使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障。

最后,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否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和道德准则,还可能造成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李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