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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民法典 | 抚养和赡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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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23-07-26 10:47:48 打印 字号: | |

“上有老,下有小”是中国老百姓的幸福和压力所在,抚育子女、赡养父母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也同样存在一些逃避责任的不良现象,面对这些不良现象我们该如何应对?由此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智慧情景问答-

01问:父母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子女能否拒绝赡养?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免除。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形可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离异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子女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的。

02问:子女是否有权干涉父母的婚姻?

答:无权干涉。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的首要原则,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或消除。

03问:父母、子女间能否相互继承遗产?

答:可以。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责任编辑:李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