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方同时将房屋出售给两方当事人,谁能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呢?是先完成过户的一方?先入住的一方?还是先支付房款的一方?近日,昌吉州中院受理了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就对该问题进行了法律解答。
基本案情。2012年,小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小乙,二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21万元。2013年,小乙向小甲借款6万付清房款后,小乙父母入住房屋。2018年,因小乙未能还款,小甲又与小乙父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小甲与小丙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8万元,此前小甲向其出示了房产证明,并利用《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了房屋的居住情况。随后,小丙付清房款并与小甲完成了过户登记。待租赁合同到期,小乙的父母被要求搬离房屋,小乙因房屋权属问题与小丙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要求小丙返还房屋并配合过户。
争议焦点。在二者都与小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入住在先的小乙还是过户在先的小丙?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五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官说法。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涉案房屋权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甲与小乙之间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小甲与小乙之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小甲与小丙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小甲属于有权处分,后小甲配合小丙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属小丙,小乙从始至终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要求小丙返还房屋并配合过户。但小甲与小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小乙有权要求小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小甲向小乙退还了房屋房款并支付了违约金。
法官寄语。在“一房多卖”纠纷中,除恶意登记的情形外,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日常购房过程中,买方应当注意检查卖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并尽快完成过户登记,以保护自身经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