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动态
执行服务年 | 昌吉州中院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新模式
分享到:
作者:赵明捷  发布时间:2023-06-14 12:21:54 打印 字号: | |



近期,昌吉州中院全面推进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在昌吉州法院系统率先推行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机制,进一步解决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案款管理廉政风险高等痛点和堵点,致力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百米”,取得了较好效果。


建立“司法+公证+金融”新模式



5月29日上午,昌吉州中院、昌吉市公证处、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共同签署了《执行案款提存(保管)业务合作协议》,建立“司法+公证+金融”业务融合新模式。这是昌吉州中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区法院执行款清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有力举措。

据了解,满足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对上述情形无法发放的执行案款,法院将定期移交昌吉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提存。

此外,协议三方共同建立了畅通的联络机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开设执行案款公证提存“绿色通道”,保障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流程的安全、准确、高效。

通过公证提存解决执行案款问题

“案款对应不明、汇款信息不详、执行案款超期滞留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瘴痼疾,不仅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进行管理,还会衍生其他风险,制约执行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采用公证提存模式后,对于穷尽方法仍未能退付,只要符合提存条件,可及时提存归集管理,由法院协同公证处、银行对提存款项形成封闭式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昌吉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彭国梅表示。

通过对执行案款进行公证提存后,法院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提存公证文书,即可对执行案件进行结案处理,从而摆脱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发放而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被动局面,最大限度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待该笔不明款的申领权利人出现时,只需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信息等简单材料,即可快速办理被提存执行案款的兑付手续。

自2020年以来,昌吉州法院多措并举,着力开展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启用“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模式,不断优化执行案件子账户申请、生成流程,由原来的人工申请升级为自动化生成,实现智能化管理。“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模式启用至今,共使用了4763个案件子账户,案款自动匹配率高达99.97%。2023年4月,昌吉州法院首创推出“执行款二维码”,每一笔执行案款自动生成交款二维码,执行当事人凭该二维码即可24小时全天候“隔空”完成交款义务,彻底改变柜台取号排队交款模式。




 

责任编辑:李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