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饲养猫、狗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人们选择饲养宠物来为生活增添乐趣,精神上给予陪伴慰藉已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但是宠物伤人的案件也日益增多,那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在小区内步行时,碰到正在溜狗的李某,在寒暄后各自离开,当王某向东走了几米后,李某的两只宠物狗因熟悉王某,便扑抱到王某腿上,王某因站立不稳而摔倒,其胸、背部碰撞到路沿石受伤,后李某给其丈夫打电话前来,开车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认为李某其中一只狗并未栓狗绳,其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狗的所有权人,李某夫妇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夫妇辩称,双方是关系非常好的邻居,所遛两条犬为小型泰迪犬,其中一条处于被牵引状态,另外一条体型特别微小,不足以扑倒王某,王某是因为自己没有站稳才摔倒的。那么李某应当对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相互认识,二人在正常聊天过程中无法预测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故王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具有减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事实基础。李某作为案涉动物的饲养者,应具有审慎管理义务,承担避免动物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注意义务,故其应对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寄语
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要严格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做文明守法的养宠人,避免因饲养宠物给社会和邻里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只有文明饲养动物,才能避免损害发生,促进社会邻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