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往往会委托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可能自行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委托人与律师之间会因为是否完全履责及代理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下面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李某因一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了《民事(行政)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一名专职律师担任被告劳动仲裁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理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及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代理费为1.6万元。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担任了李某的代理人,并参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两次审理,后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以代理人未参加最后调解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因律师未参加第三次调解,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结合案件实际,法院酌情支持1.2万元代理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受托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受托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委托人还是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诉讼结果不是判断是否应当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必要条件,契约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