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设备使用后,又以设备质量存在问题要求退货退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昌吉中院审理一起关于二手设备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韩某欲购买二手制冷机,后经人介绍查看金某的11台二手制冷机后,双方进行了现场交接。同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金某负责售机,不包括安装,不负责技术,以安装完备调试为准。8月,金某安装调试完毕后,韩某未足额给付设备款,金某于2021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支付货款,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韩某于2022年1月前向金某支付货款6万元,后韩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6万元货款,并起诉金某至法院,认为金某出售的11台制冷机中,有6台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所出售的11台制冷机未约定检验期间,亦未约定质量保证期。2019年6月韩某将制冷机取走,同年8月安装调试完毕后,至韩某起诉时已经超过两年,韩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在该期间内通知过金某制冷机存在质量问题,故韩某现主张金某出售的11台制冷机中,有6台无法正常使用,要求金某收回,并退还相应设备款9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与韩某多次沟通并向其释法析理,韩某最终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
法官释法
二手交易是指出卖人将购买后使用一段时间,或未使用过的标的物进行交易流通出卖给买受人的行为。该交易模式下,设备质量瑕疵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双方应就二手设备的折旧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日期、运行时长以及设备必要运行环境,设备的质量标准及保证期等问题进行必要说明和约定,以上信息最好能够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购买前应对设备进行充分测试,如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出卖方进行告知。如果出现上述案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质量标准明确约定以及买受人超过合理期限后提出质量问题,将由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