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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民法典之“冒犯”的兔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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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少飞、王璐  发布时间:2023-02-01 13:12:58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类宠物。但随之而来的宠物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多。那么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养宠背后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案件回顾

小陈正在马路边等车,突然一只宠物兔从草丛里冲了出来,因为路上的车辆鸣笛,宠物兔受到惊吓将小陈咬伤。小陈前往医院就诊,确诊为动物咬伤伴皮裂伤。小陈报警后得知该宠物兔是小张所养,事发当天是小张的窗户没有关好,宠物兔跳出室外,而小张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宠物兔走失。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陈将小张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责任编辑: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