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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采暖费那些事 看看法院怎么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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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健健 郭权  发布时间:2022-11-30 13:01:36 打印 字号: | |

供暖是关系到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大事,可现实中这件送温暖的暖心事,却经常变成对簿公堂的烦心事,那么对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看看法院如何裁判呢?

案例一:热用户逾期不交纳采暖费,应向供热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系昌吉市某小区房屋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积92.5平米。李某未交纳2020年至2021年的采暖费。2021年5月,某供热公司向该小区未缴纳采暖费用户发出通知,请各位住户协助工作,到供热公司签订供暖合同及交纳本年度供暖费用。但李某收到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供热公司诉至法院。
昌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供热公司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暖关系,供热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后,李某应当交纳供暖费。李某逾期交纳采暖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遂昌吉市法院判决李某向供热公司交纳2020年至2021年度采暖费,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二:热用户提供的第三方机构温度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暖不达标的,可要求减收采暖费

王某在吉木萨尔县某小区居住四年有余,每逢冬季全家就全副武装,王某一直向热力公司反映供暖不热的情况。热力公司第一次回复认为王某家窗户老化。王某自费加装了双层窗户,但室内温度没有变化;热力公司第二次回复认为房屋外层保温存在问题。后王某因室内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采暖费,并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温,室内温度仅有16摄氏度。王某将测温报告交给热力公司,要求减免供暖费,热力公司未做回复。王某被热力公司诉至法院。
吉木萨尔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需完全履行义务。供热单位供热不达标,热用户提供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事实,热用户可要求降低需支付的对价,故对于当年度供暖费由法院予以酌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案例三:闲置房屋也应当支付采暖费

李某在昌吉市购买房屋一套,但因生活原因其长期居住在木垒县,昌吉市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因其拒绝缴纳昌吉市住房当年度采暖费,昌吉市某供热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
    昌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吉市该小区房屋属于集中供暖管道,必须保证每户供热,才能达到整体供热的良好效果。对于空置房屋的业主,供热公司也已提供了供热服务,故李某应当缴纳采暖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每年9月15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单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着恢复用热手续。

 

责任编辑: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