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法官,我公司的案件能不能尽快开庭啊,我公司是做石材的小型企业,石材生意都需要现金流,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公司又提出上诉,致使我们的货款迟迟不能兑现。”打来电话的是奇台县一家专门从事建筑用石加工、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四川某公司承建了某小区建设项目,刘某联系奇台某公司向该项目工地供应石材,并以浙江某公司的名义与奇台某公司签订《石材购销合同》。奇台某公司先后共计向项目工地供应石材价值80余万元。四川某公司向奇台某公司付款10万元,剩余货款均未支付。奇台某公司将刘某和四川某公司起诉至奇台县法院,奇台县法院判决:刘某与四川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及利息的责任。四川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昌吉州中院。
因疫情原因该案没有排期开庭,这就有了前面的电话。二审中,承办法官接到奇台某公司的电话后,阅卷并通过互联网会见当事人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符合书面审理的条件,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以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本案采取书面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该案在二审立案后7日内即审结,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二审裁判文书。
昌吉州中院自发布《新冠疫情下助企纾困十条措施》以来,在疫情期间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网上办案媒介,积极开展网上视频庭审,在线调解,云庭询问等“非接触式”服务,确保司法为民不打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