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释法 |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 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分享到:
作者:王怡静  发布时间:2022-10-14 12:44:22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构成伤残,其向侵权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呢?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日,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侧面相撞,碰撞后李某的机动车又将路边的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吴某脾脏受损构成八级伤残,左膝受损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向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李某向B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吴某事故发生前赡养自己83岁高龄母亲。后吴某因赔偿问题将王某等人诉至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吴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双方均无异议,但对吴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产生了分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系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实行定型化赔偿。因此受害人因伤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并非只要因受害人伤残就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应根据什么标准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关系如何,目前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在面对此种情况,往往是按照七级或七级以上伤残等级认定受害人系丧失劳动能力,或由受害人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作为法院的参考。本案中,吴某事发前赡养其83岁母亲,符合法律对被扶养人的规定。吴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其脾脏和左膝受伤,伤残等级最高至八级,结合其伤情及实际情况,不足以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故对于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不予支持。昌吉州中院在受理此案后,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解答吴某的疑问,并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