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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十年后索要货款 法院是否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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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丽丽  发布时间:2022-09-21 11:43:2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

2012年3月,汪某陆续向芦某出售各类蔬菜种子,价值10万元,芦某认可收到货物。因双方互负债务,芦某主张折抵前述货款,双方协商未果也未约定货款给付时间,芦某亦未及时向汪某支付10万元货款。2022年1月,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芦某向其支付货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期间因逾期给付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芦某向原告汪某支付货款10万元及自2022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芦某以本案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为由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单纯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该案自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之日即立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被告芦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又或者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期间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即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故自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之日即立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大家一定要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正确理解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各类合同主体也应当注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货物交付时间及货款履行期间,避免债权长期处在不稳定状态。

 

责任编辑: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