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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昌吉州法院  司法服务小贴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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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昌吉州中院  发布时间:2022-09-08 11:18:32 打印 字号: | |

开栏语: 为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推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今日起,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司法服务小贴士”宣传专栏,通过“你问我答”方式,解答社会各界关心关切的司法实务问题,请您注意查收。

1.担保人提出不可抗力抗辩的 ,如何处理?

答:在主债务人未向债权人提出不可抗力抗辩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基于主债务人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对债权人提出抗辩。主债务履行不能或者迟延履行的原因确实系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应当审查新冠肺炎疫情对主债务履行的影响程度,据此合理减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断、中止?

答: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超过法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建议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


 

责任编辑: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