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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 夯实法治之基      筑牢安全防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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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江雁  发布时间:2022-09-08 11:17: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成立“XX金服”网络贷款公司,通过“某贷通”“XX贷”、XX公司等购买包括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通话记录、网络申请贷款记录等内容的个人信息逾千条,用于开展高息网络贷款业务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甚至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大幅提升。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 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利用,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其中,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居于上游,中、下游则滋生出如电信诈骗、“套路贷”等犯罪行为。

 本案是典型的上游犯罪,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通过购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开展高息网络贷款业务,谋取非法利益,应当严厉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法官提示:伴随信息技术发展,窃取公民信息手段更多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大。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法律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采取技术措施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对于公民而言,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在网购、使用手机软件、办理个人事务时要谨慎填写,谨慎授权,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


 

责任编辑: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