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一庭运用“互联网+云调解”的模式,通过电话及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涉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17年5月4日,原告A房产公司(出卖人)与被告孟某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昌吉市某区商铺,房屋总价款52万余元。房屋交付后,案涉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增加128平方米。原告A房产公司要求被告孟某某支付增加面积的房屋价款,经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判决被告孟某某向原告A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91万余元。宣判后,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为由,向昌吉州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房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表示受疫情影响,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已陷入困境,希望法官能在庭审后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杨敏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采用电话及线上调解的模式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涉诉企业可持续发展,承办法官一方面,向上诉人孟某某讲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针对格式条款、合同效力及履行等问题进行释法析理,劝说孟某某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帮助A房产公司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向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说明孟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的诚意,并从案涉房屋面积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引导A房产公司换位思考,其他楼栋用途发生变化导致案涉房屋面积增加的部分均为公摊面积,虽不是A房产公司过错所导致,但全部由买房人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却不合理,应充分考虑上诉人孟某某履行能力尽量放长付款宽限期。最终,在承办法官杨敏数次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同意上诉人孟某某于2023年8月15日之前支付房屋价款30万元,并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今年8月以来,昌吉州中院制定《新冠疫情下助企纾困十条措施》,采用灵活多样办案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持续加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力度,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经营提供有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