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为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推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今日起,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司法服务小贴士”宣传专栏,通过“你问我答”方式,解答社会各界关心关切的司法实务问题,请您注意查收。
问:1、若疫情导致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合同继续履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那么其是否可主张此次疫情构成情势变更,诉请法院根据情势变更酌情减免疫情期间的价款?
答: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主张此次疫情构成情势变更,诉请法院根据情势变更酌情减免疫情期间的价款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依照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问:2、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贷时,可否延期还贷?
答: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有权自行决定企业能否延期还贷。目前多家银行已出台相关措施,建议企业随时关注所贷款银行是否推行相关政策,如有,需与业务经办人员确认延期贷款的具体安排。如经确认无相关政策的,企业仍须按时还贷或进行展期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