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推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今日起,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司法服务小贴士”宣传专栏,通过“你问我答”方式,解答社会各界关心关切的司法实务问题,请您注意查收。
问:1、是否所有的合同关系在疫情期间产生了履行迟延等违约责任,均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不是。首先,要区分合同签订时间以及违约行为发生时间在疫情发生之前还是之后,如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发生之后,或者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发生之前的,不得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其次,还要看履行迟延是否因为疫情本身,如确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了履行迟延的,可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问:2、负有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等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当事人,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延期付款?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相应减少,营业时间受到限制,现场业务办理确实不便,但网络电子支付方式已经非常普遍。因此,疫情防控措施并不必然导致金钱给付义务无法履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以疫情为由主张延期给付。若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可及时告知对方,积极协商解决。
问:3、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如何准备履行不能的证据材料?
答:除合同约定有特殊情况外,一般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1)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资料;(2)道口封闭、受阻的通知、照片和视频等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3)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4)原材料产地在疫情严重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5)不可抗力证明(如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