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为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推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今日起,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司法服务小贴士”宣传专栏,通过“你问我答”方式,解答社会各界关心关切的司法实务问题,请您注意查收。
1.疫情期间如何申请执行立案和财产保全?
答:(1)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立案的,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诉讼服务网提交相关资料。遇有紧急情况的,可拨打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994-2528831)。依据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立案的,若无法通过线上平台立案,可通过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渠道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管辖法院立案庭,并注明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2)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申请书、起诉状、相关财产线索等资料可一并通过上述渠道提交。案件已立案的,可直接通过电话联系承办人咨询提交相关材料事宜。
2、疫情期间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任何一天,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期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