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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司法服务小贴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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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昌吉州中院  发布时间:2022-09-01 13:15:30 打印 字号: | |

开栏语为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推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今日起,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司法服务小贴士”宣传专栏,通过“你问我答”方式,解答社会各界关心关切的司法实务问题,请您注意查收。

    1、买卖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企业作为卖方时,建议:(1)立即核实复工时间、物流情况、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评估提供产品、服务与合同条款的匹配度;(2)如确因疫情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不能按约履行的情况,要求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3)如确因疫情导致根本无法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立即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及合同终止条款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避免或将合同向对方的损失降到最小。

企业作为买方时,建议:(1)立即评估现有库存和一定时间的生产所需的产品、服务,并及时向卖方核实疫情期间及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并据此考虑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者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节奏;(2)根据卖方履约能力,及时解除、变更合同条款,确保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2、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及时申请执行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故而,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以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债权人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前往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责任编辑: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