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合同成立需要哪些内容?
答:有明确的主体、明确的标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三个必备的要件。
主体即交易是发生在谁和谁之间,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共同意思表示,双方或各方要一致同意成立合同关系的表示。
交易的标的、数量是什么,即标的物的范围是什么?是货物、服务或者其他以及数量是多少。
其他的比如质量、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等,如果没有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缺乏价格,可以按照历史价格,判断交易习惯确认,如果没有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定价或者市场指导价。
2、合同是不是必须要书面?
答: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都可以。
口头形式主要发生在即时结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中比如超市买瓶水、买菜;
其他形式比如在路边招手打车、在停车场停车,以事实行为表示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都可以。
复杂的、容易产生争议的合同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此外法律规定几类合同是必须要书面形式,如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3、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生效要件需签字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商事活动,其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即使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其得到公司的授权或确认,其在合同上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只有个人签字也可以成立生效,但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该签字是代表其个人还是代表公司的意志,为减少该争议,合同签订时,建议采取签字加盖公章的方式。
4、通知对方同意订立合同之后,能不能反悔?
答:可以,但有时间限制要求。
如果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了,则不能反悔,否则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的责任;但如果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尚未到达对方,则可以依法撤回这个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要撤回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早已此前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到达对方或者同时到达对方。
5、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不是都是无效?
答: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比如我们去银行开户、借款,去买房等等签订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这些内容都是对方预先设定好的。
根据规定,格式条款不是绝对无效的,如果格式条款中有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的,应当特别提醒对方注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如果格式条款中包含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内容的,则该部分内容无论是否进行提示都是无效的。
6、合同中违约金有无相应标准?
答:违约金有约定与法定之分,法定的违约金一般就是指利息,约定的违约金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金额或具体的计算方式。
我们国家违约金制度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宜太高,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30%。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低,同样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高。
7、合同纠纷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答:一般不支持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除非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即使合同存在关于败诉方应承担对方支出的律师费的约定,该律师费金额也不能过高,最好参照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确定,而且应当有委托合同、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佐证。
8、定金最多可以是多少?如果超出了,如何处理?
答: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
即如果对方出现违约,守约方最多只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或不予退还20%的定金,超出部分不得适用定金罚则。但如果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20%,则可以就高出部分另行向违约方追偿,并就此主张抵销相应金额的超出部分的“定金”。
9、对方拖欠的债务既有本金也有利息,其归还的款项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
答: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偿还利息有剩余的再偿还本金。
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第一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第二是利息;第三是主债务。
10、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我方能否强令对方继续履行,还是只能解除合同?
答:具体看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属于什么性质。
如果是金钱债务,一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对方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强令履行。
如果是非金钱债务,其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适合强制履行以及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则无法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不愿意继续承租租赁房屋,由于无法强制承租人履行租赁义务,则无法要求其继续承租。对于不适合强制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建议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