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在昌吉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法院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23名被告人三年到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为实施诈骗,涂某向某软件公司负责人曾某提出,设计一种可控制输赢、可提现的虚假投资平台,并约定被害人损失的1%归曾某所有。曾某让其员工周某编写代码,周某明知该平台以诈骗为目的,仍予以开发并维护。待平台交付后,唐某、张某作为该平台的代理,与涂某约定被害人亏损金额的85%归其二人所有,14%归涂某。张某、唐某纠集十余人为此虚假投资平台进行宣传,通过添加微信好友,在微信群中故意以展示虚假投资平台中高额回报的图片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开通账户并充值,再通过控制涨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最后通过卜某等四人提供银行卡帮助取款、转移。
本案中,犯罪分子从虚假投资平台的开发、联络、组织人员实施诈骗到赃款的转移、分配,形成了完整的链条,且有较强的组织体系和明确的分工。唐某、张某对组织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话术”培训,通过微信随机添加被害人,以国家扶贫项目、国家工程等为由吸引被害人加入微信群,进一步诱骗。在微信群中,犯罪分子假扮投资受益者,共同引诱被害人下载已开发好的虚假投资平台并注册,唐某、张某假扮指导老师,要求被害人听从指令,在平台上下单投资,其二人则在后台修改数据,造成“亏损”,使被害人误以为因操作不当投资失败,诱骗被害人继续下单,扩大损失,再将骗取的金额按照先前的约定进行分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隐蔽性强,借助现代通信和金融工具,花样多、翻新快。当前此类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涉案人员、被害人分布范围广,案件侦破难度大、办案成本高,涉案资金大,且大部分诈骗钱款被犯罪分子挥霍,退赔金额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警惕“高回报”投资陷阱,守好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