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国际档案日 |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查询指南,请查收

分享到:
作者: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  发布时间:2022-06-13 16:23:35 打印 字号: | |


1.如果您是案件当事人(个人),查阅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本,驾驶证等。

2.如果您是案件当事人(企业的员工),查阅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单位查阅需要二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提供三证合一的执照副本,法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些复印件均需要加盖单位印章。

3.如果您是当事人的亲属,可以查阅他的卷宗么?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可以查阅档案,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4、如果您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查阅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案件当事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如持法院调查令查阅的,除上述证件外,调查令需注明取证原因,现审理案件案号、案件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5、如果您是公安局、检察院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查阅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确因工作需要来查阅档案的外单位人员需出具介绍信或调取证据通知书,并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携带警官证、工作证办理。

6、您能够查阅哪些案卷材料?

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范围是已经归档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电子诉讼档案的正卷,副卷禁止提供利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重大敏感特殊类型案件,需要提交申请,报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查阅、复制案件电子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7、如果您证据交法院了,现在还需要用,可以取回原件吗?

答:案件审理完毕,归档后的材料不能取出,但是可以复制,由我院档案室提供的电子诉讼档案经打印输出的纸质版本,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