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被告芦某使用,被告芦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透支并逾期还款现象,原告田某多次催促被告芦某按时还款,但被告芦某始终未清偿透支款项。无奈,田某自己向银行偿还了透支款项,并将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芦某向自己支付信用卡透支款项7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与芦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被告芦某向原告田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当事人双方进行经济往来,应当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田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被告芦某使用,实际上是允许被告芦某通过信用卡获得钱财使用,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