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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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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睿  发布时间:2022-05-23 17:27:4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被告芦某使用,被告芦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透支并逾期还款现象,原告田某多次催促被告芦某按时还款,但被告芦某始终未清偿透支款项。无奈,田某自己向银行偿还了透支款项,并将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芦某向自己支付信用卡透支款项7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与芦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被告芦某向原告田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当事人双方进行经济往来,应当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田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被告芦某使用,实际上是允许被告芦某通过信用卡获得钱财使用,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