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稿件采用情况。昌吉州两级法院6篇案例入选。
入选篇目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心态的认定——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编写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 平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祁某某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编写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 平
3、雇主应否承担已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责任——茹某诉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编写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彭 涛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既要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又要对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作出判断——甘某涛诉某融资担保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编写人:昌吉市人民法院 马旭荣
5、在没有代持股份合意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直接认定为公司的股东——虞某诉商贸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编写人:阜康市人民法院 谢召涧
6、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犯罪对象的认定——杜某城等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编写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孙 建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该书刊载的案例均是从全国法院系统中遴选出来的案例精品,涵盖了司法各领域常见纠纷内容,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希望全州法院干警向以上6名案例编纂人员学习,继续总结审执经验,加强司法案例研究,深入挖掘打造优秀司法产品,推动全州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