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农村晾晒场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如何处理?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道路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被侵权人快速获得相应赔偿。
2019年8月20日,被告A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在农村晾晒场装运农作物时,不慎将原告B撞倒致原告受伤,造成原告B各项损失20余万元。被告A为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没有异议,但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农村晾晒场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法官说法
通常理解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可能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以外的地方”还包括: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道路、村民宅前宅后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及货场内的专用路面、晾晒作物的场院内、尚未竣工的路段等。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发生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某保险公司向原告B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