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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你知道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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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雪  发布时间:2022-04-28 12:45:54 打印 字号: | |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均会请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却不清楚如何计算加倍债务利息。下面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如何计算的。

回顾

在申请执行人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履行涉案案款,请求B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支付案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昌吉州中院执行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了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执行请求。

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上述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分两个阶段: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原约定或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分为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的债务分期偿还的,每次偿还后需扣除偿还部分重新计算后续的利息。

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如下: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3、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设立,是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当事人利益,积极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补偿债权人损失。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凭空加大债务数额,只有积极履行债务才是明智之举。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