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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昌吉州中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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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全  发布时间:2022-04-15 10:30:29 打印 字号: | |


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因医院不当治疗造成患者术后昏迷长达三年,并最终死亡,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维护呢?

近日,昌吉州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某日,患者张某到某医院就诊,后因手术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术后张某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长达三年,2020年某日张某死亡。在救治期间,张某家属与医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张某现状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因赔偿费用发生纠纷,张某家属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医疗事故并未直接造成患者死亡,但经鉴定符合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并确定为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直至死亡,导致张某最终死亡的原因在于医疗事故,张某自身并无过错,因此被告某医院对于张某家属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法院调解,某医院赔付张某家属各项损失7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过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一是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通常表现为应当避免的误诊、不当处方等;二是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如病员死亡、残疾等;三是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某医院的行为与患者张某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