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州中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该案承办法官悉心调解,成功化解长达6年矛盾纠纷。
案情回顾
2016年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约定李某以47万价款购买张某处房屋一套。李某在分两笔向张某支付房款10万元后,以房屋不符合双方事前约定为由要求解除《房屋认购协议》,并要求张某退还已支付的10万房款。双方对解除《房屋认购协议》的事实均认可,但就返还已支付房款数额争执不下,故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要求退还房款,不继续履行《房屋认购协议》导致诉争房屋低价转卖给案外人,造成了李某的损失,遂判决张某向李某退还房款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对判决均不认可提起上诉,李某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张某要求二审改判仅退还5万元房款。
二审中,昌吉州中院承办法官王铂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从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存在的问题、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目的的实现、房款返还等多个方面,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法院的调解工作,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李某返还全部已付房款10万元。至此,长达6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二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一致,实现和解,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昌吉州中院积极落实司法改革举措,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