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中止、中断,但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法院还保护吗?下面请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谢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谢某向某银行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未如约偿还,2012年、2014年、2016年某银行在新疆法制报以公告催收的方式向谢某主张债权。2020年12月谢某偿还本金1000元,但至今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借款行为发生于1998年,至本案立案已过20年。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且最长诉讼时效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故应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说法: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一旦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在自身权利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