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 买房“跳单”不可取,“跳单”也要“买单”

分享到:
作者:邱文丽  发布时间:2022-03-25 11:24:31 打印 字号: | |


二手房交易中,买家或卖家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促使房屋买卖协议的达成,若在该环节中买家与卖家绕开中介公司自行成交,这种行为就称为“跳单”。买房“跳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张某与李某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将位于昌吉市某小区某号房屋出售给李某,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并支付定金。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某房产经纪公司即已完成居间服务。张某及李某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房款总额的1%的房屋中介佣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交付了定金,但其二人一直未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中介佣金。经某房产公司多次与张某、李某联系购房事宜,但均被二人以暂时没有时间、不在本地等说辞为由拒绝。后在某房产经纪公司催促下,张某才告知其已经与李某办理了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认为其提供了居间服务,房屋最终也成交,但张某与李某并不认可,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购房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遵照执行。按照合同约定,张某、李某应按合同约定分别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相应的房屋中介佣金。李某认可涉案的《购房合同》系在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参与下签订。虽然张某、李某二人避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达成购房交易,但仍应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佣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根据该条的规定,中介人积极履行了居间服务,其次委托人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最后委托人有为不支付费用而绕开中介的故意。在满足上述情形下,买方要为跳单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跳单行为损害了中介的利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可取的行为。

法官说法:

为了避免因为“跳单”等相关问题产生法律争议,中介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中介合同,可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跳单”条款,也可以约定适当的“跳单”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尽可能详尽,有利于各方当事人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的各方义务。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