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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正确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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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国梅  发布时间:2022-03-23 12:07:06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混为一谈,其实不然。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法院已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是客观上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执行。“执行难”是指案件能够执行到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如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抗拒执行或者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是主观上逃避、规避而难执行甚至无法执行。

下面让小编通过两个案例进一步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

“执行不能”案例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昌吉市人民法院发起网络查控,查明夫妻二人名下有2家银行的开户信息,均无存款,名下无车辆。通过线下查控查明夫妻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经实地调查,张某、李某均以打零工为业,育有一女一子,女儿13岁,儿子4岁,都患有遗传病,每年全家的收入大部分用在儿女的治疗费用上,确实无履行能力。

“执行难”案例

某银行申请执行丁某、王某(二人系夫妻)一案,于2018年4月在昌吉市法院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一直逃避执行,拒不露面,在每次电话沟通中言语恶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带人在其门口蹲点,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将其抵押房产拍卖并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剩余债务依法继续追偿。在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时,碰到被执行人丁某,丁某依旧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拒绝履行剩余债务。执行法官当即请示领导后,果断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经过此次教育后,主动履行了剩余债务。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相信大家对“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有了一定的了解。案例中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认定为“执行不能”;被执行人客观上具备履行能力,而主观上逃避、规避执行,可以认定为“执行难”。

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不都是执行难,法院要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尽可能的执行到位。在此也呼吁公众加强对“执行不能”的理解认识,提升交易风险意识,理性分析风险,通过担保、保全等方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