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切实强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昌吉州中院于近期制定了《规范司法权力运行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条禁止规定》,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申诉全流程,为两级法院干警执法司法划定“红线”“底线”“高压线”,防止有案不立、一判了之等司法作风问题反弹回潮,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队伍,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为昌吉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一条 严禁违反立案登记制度
持续加强立案工作,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水平,对标群众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继续整治设置立案条件、拖延立案等顽瘴痼疾,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上不得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格依法对被告主体适格性进行审查。不得简单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不得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方式搞变通限制立案,不得在季度末、年底停止收案。
第二条 严禁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认真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各项合法权利,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促进诚实守信,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不得在立案条件审查、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规则适用、生效案件执行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区别对待。
第三条 严禁违规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昌吉州中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案件的流转程序,借助信息化平台,扎实、高效、透明的开展委托评估鉴定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指定鉴定机构,不得在鉴定机构名册之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不得超范围鉴定、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及超资质委托鉴定。
第四条 严禁混淆刑民责任界限
严格区分刑民界限,审慎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全面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明标准,促进刑民交叉案件的协同办理。不得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不得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不得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问题不移送、不处理,不得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简单作有罪认定。
第五条 严禁违规适用破产程序
持续深化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坚决执行破产、重整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好《关于深化昌吉州府院良性互动机制建设的备忘录》《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高效办理破产及重整案件。提升工作标准、延伸办案纪律,不得放宽破产申请审核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指定破产管理人,不得随意延长、缩短执行转破产释明、审查、启动、受理、宣告等时限。
第六条 严禁滥用民事免责条款
严格执行《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法院领导定期走访联系企业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树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审慎审查免责条款效力,注重平衡合同双方法律权益,不得随意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得违反分配举证责任原则,不得将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作为平等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免除的法定依据。
第七条 严禁违反审限相关规定
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监督和检查力度,落实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和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不得随意启用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不得久调不判、久拖不决侵害平等市场经营主体权利,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过失延误办案或者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拖延不予送达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八条 严禁滥用执行司法权力
加快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常态化开展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努力拓宽执行公开广度,实现对执行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让执行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不得虚假终本报结或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不得违规纳入、删除、撤销、留存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拖延执行、选择执行、消极执行和乱执行,不得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不得“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严禁超强度超范围适用强制措施
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改进执行方式,灵活审慎适用强制措施。规范财产处置,注重保障市场主体、保障就业和民生,在努力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实现的同时,要兼顾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生活保障,着力实现共赢。不得随意查封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和公司公章,不得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超标的、超时限、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对符合解除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拖延处理,不得对能活封活扣的涉案财产,不加研判直接死封死扣。
第十条 严禁简单处置冤错线索
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夯实防范冤假错案制度基础。审慎对待各渠道冤假错案线索,不得对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再审、信访等渠道反映的疑似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线索简单处理、书面审理、匆忙结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机制,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追责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