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搭乘亲朋好友车辆一起外出是一件平常的事,但在搭乘过程中,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那么好意载客的驾驶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请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汽车销售公司组织车友参加昌吉市某旅游景区组织的自驾游活动,某商贸公司也派人参加了此次活动,李某系某商贸公司的员工。张某作为车友自愿参加某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的自驾游活动,李某与张某之前并不相识,因李某未开车,张某驾驶非营运越野车搭载李某前去参加活动。在返程途中因张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基,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就损失与张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9年5月18日,当时的法律对于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对好意搭乘有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可以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因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其搭载李某本身系助人为乐,若让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对其显失公平,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相悖,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故对于李某的损失,应减轻30%的责任,由张某承担70%的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属于民法典新增的法律条款。实践中,搭乘现象大量存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无偿性的友情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减轻损害的事由,需要予以明确。本条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对此作出了规定。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搭乘就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则不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但如果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