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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国际妇女节 | 民法典之妇女权益保护规定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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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少飞 王璐  发布时间:2022-03-08 11:59:06 打印 字号: | |


女性作为社会发展的“半边天”,在婚姻关系中更多的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无论是孕育照料子女,还是照顾赡养老人,往往都以牺牲个人职业发展为代价,并且难以转换成经济收益。在第99个妇女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应当如何保障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学习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了新时代女性的必修课。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在《民法典》中妇女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遇到性骚扰应该沉默吗?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关键点一: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不再仅以实际的肢体接触来确定是否构成性骚扰。“他人”表明将性骚扰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女性,也包括了男性,彰显了男女平等。

关键点二: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性骚扰对受害者来说不再是隐晦、私密的“丑事”,而是应当引起社会组织、单位等集体重视并加以预防、制止,抵制“完美受害人”理论、正确认识和防止性骚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责任编辑:杨柳